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适用哪种采购方式?能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现:2024年1月1日至9月20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与公开招标有关的信息有5562条、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公告有3122条;2023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与公开招标相关的有3934 条、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有2324条。可见,实践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是食材项目常用的采购方式。如何确定食堂食材项目的采购方式呢?
界定为货物项目 不能竞争性磋商
一个采购项目适用何种采购方式取决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和采购方式法定的适用情形。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如果将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界定为货物项目,其标的物属于标准统一的单一种类或多种类货物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等都可明确,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规定,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不能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当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中国政府采购网2024年1月1日至9月20日的食材采购公告显示,与询价相关的公告仅120条,说明实践中愿意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食材项目的采购人比较少。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认为,食材采购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法定适用情形。食材采购项目既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简称214号文)第三条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也不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更不属于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界定为服务项目 也不能竞争性磋商
食材采购项目的项目属性是否会对采购方式适用产生影响?如果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食材采购项目可以竞争性磋商吗?
首先,食材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各地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也没有将食材采购项目纳入其中。食材采购也不适合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因为食材采购不属于各级国家机关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也需要采购食材。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也可以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食材采购项目属于“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服务项目吗?这涉及确定食材采购项目的项目属性。
食材采购项目无法直接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确定是货物项目还是服务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是货物还是服务。但是,可以界定为服务的前提是采用招标方式。新疆大学资产处处长赵勇刚认为,食材采购项目的预算一般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如果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如何确定为项目属性呢?214号文第二十四条明确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显然,食材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中的货物“食材”远高于配送等服务,这意味着如果遵循214号文的原则,食材采购项目只能确定为货物,不可能作为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所以,无论是作为货物项目还是服务项目开展采购活动,食材采购项目均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